1.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7 月 21 日院臺護字第 1090094901A 號函、嘉義縣政府 109 年 7 月 23 日府綜資字第 1090163600 號函辦理。
2.依據 103 年 6 月 24 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 26 次委員會議」決議,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各機關應落實辦理公務機關個人電腦非經核准,不可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3.本校校內屬學校財產之個人電腦(公用或供個人使用均同),依上開規定於 109 學年度起,經資訊組裝機並交付使用後,一律禁止使用者再自行安裝與公務教學無關之軟體。其中包括可自動上傳同步檔案的軟體,如 P2P 軟體、 Dropbox 、 OneDrive 等,以及已知有資安風險之影音播放軟體,例如 KMPlayer 、 VLC 等影音播放軟體,均在禁止之列。
4.若有需要上傳下載個人雲端硬碟帳號內之檔案、或有參與線上會議之需要,一律透過瀏覽器手動操作,不得安裝相對應之軟體。
5.以上規定請全體教職員遵守,若經資訊組發現使用者違反上述規定,經勸導無效者,將提報校長裁處。
6.檢附縣府公文,請全體教職員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