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民雄鄉東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11年09月21日修正)
嘉義縣民雄鄉東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11年 09月 21 日修正)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11學年度第 1學期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3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 111年 08月 23日至 112年 01月 20日止
第 2學期自 112年 02 月 11 日至 112 年 0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原收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直接支付給幼兒園,
家長不用申請,只需繳交各項收費如下:
(一)本園採■統一收費(3~5 歲收費均相同)■一學期(收費月數 4.8 個月)
年齡 收費項目 |
3 歲-5 歲 |
備 註 |
|
第一胎 |
一 學 期 |
810元*4.8=3888元 |
|
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幼兒 |
一 學 期 |
0 |
免繳費用 |
第 2名以上子女 |
一 學 期 |
0 |
第 2名以上子女: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延長照顧服務費 |
一 學 期 |
依實際需要收費辦理 |
非補助項目 |
保險費 |
一 學 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非補助項目 |
家長會費 |
一 學 期 |
100元 |
同校女子僅收一人 |
收費優費辦法 |
無 |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就讀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費,中途離園者應按幼兒當
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
園且繳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就讀日數比率退費;已製
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
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
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
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
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應按放假日數(扣
除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預先扣除,不得收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
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扣除例假日)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
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