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二、依據教育部 115 年 6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1554B 號函及 115 年 6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1554A 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及令影本各 1 份。
三、前開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