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於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之特教學生且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者(不含在家教育學生),並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肢體嚴重障礙行動不便需乘坐輪椅之學生且無法自行上、下學。
重度視覺障礙學生且無法自行上、下學。
認知功能嚴重缺損且無法自行上、下學。
其他原因造成無法自行上、下學。
【補助經費】
每天新臺幣 25 元,每月最高以 20 天計,每月計新臺幣 500 元整。
【申請程序】
1.至本校輔導室索取表件。
2.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表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3.經學校特推會審查。
4.由本校輔導室特教組於通報網提出線上申請。
【申請期限】
115 年 8 月 31 日(一)起至 115 年 9 月 8 日(二) 16:00 止。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輔導室特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