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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制度文物展示

王老師:近年來與毒品有關之犯罪與日俱增,再來便是竊盜,這兩種犯罪類型再犯之比率最高。吸毒犯再次用毒之原因多半是因毒癮難戒,大致可區分為身癮及心癮二層面。身癮是指生理上產生流鼻水、全身痠痛、顫抖、打呵欠等戒斷症狀,使得身體非常不舒服,收容人一旦被監禁,在無法使用毒品緩解毒癮徵狀時,生理不適之反應將更趨明顯,嚴重的話會導致昏睡不醒,要是此時不詳加照護、處理,有可能便會因此喪命,所以此時會安排其他的收容人予以協助、照顧,若發現其有嗜睡不醒之情形,便會適時搖醒該戒斷收容人使其喝水、如廁;倘若出現嚴重戒斷症狀,便會令其看診,由監內醫師施以藥物來解除生理上之不適;通常戒斷症狀可在一個禮拜至兩個禮拜就會完全解除;心癮則是於內心不斷重複再次使用毒品之念頭,若要打從內心消滅心癮,便需要強而有力之心靈寄託,例如親情,或堅定之信仰等,如此才得以對抗毒癮之誘惑。

    戒治所即是協助毒癮收容人順利戒毒之處所,使他們可以完全根除身癮,其實只要一、二個星期或是再久一點時間,身體就可以習慣沒有毒品的生活,但主要還是在心理層面無法戒除吸毒念頭,才會於回歸社會後繼續用毒。

<圖文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
       

梁老師:監獄裡是否有一些課讓收容人上,是怎樣安排?

王老師:以實務來說,課程安排會跟作業時間區隔,通常會請教化志工蒞監替收容人上課,也會請高僧、修女或牧師施以宗教教誨。其實教誨或教化沒有一定要請外面的老師授課,於平時跟收容人言語交流中,若能啟發其進一步思考人生未來之方向、規劃,往良善處著眼,亦為另一種形式之教化。教誨可分為個別教誨、類別教誨跟集體教誨等形式,個別教誨為一對一的教誨,大班級之教誨方式便為集體教誨;矯正機關會依收容人犯罪類型之不同,而施以類別教誨,如性侵犯、家暴犯課程將會有所差異。
  全國僅三所獨立女子監獄,分別位於桃園、臺中、高雄,若非這三處之女性受刑人,便會在男子監獄中獨立出一區塊當成附設女監;女收容人跟男收容人需嚴為分界,所以嘉義舊監的婦育館有個鐵門,於舊監尚在運作時,鐵門是關起來的,平時不會輕易開啟,裡面是女性收容人的獨立空間。
  目前三所女監除收容一般身分者外,另外各別集中管理不同型態之收容人,像臺中女子監獄集中管理全國女性洗腎患者、高雄女子監獄收容需強制工作之竊盜犯,而桃園女子監獄則是以性侵害犯之強制診療為主。女性收容人與男性收容人在管理方式上截然不同,因女性天生力氣較男性小,因此所犯的罪刑,通常以非暴力居多,多半是與較不費體力之犯罪有關,例如毒品、竊盜、詐欺…等;而管理者對於女性收容人係採取柔性管理,不若管理男性收容人那般強硬。

 
王老師:一般收容人入監的流程,自入監、入所後,無論男性或女性收容人,皆分別由男性戒護主管與女性戒護主管先行檢身,並製作內外傷紀錄表,若收容人有明顯外傷,將會予以拍照存證。目前收容人有申訴之權利,若不服監獄管理方式便可將申訴理由敘明後,投入意見箱,惟文書申訴須載明姓名、罪名、刑期、不服處分理由等,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機關首長若認為申訴有理,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收容人在監生活頗為規律,譬如已配業工場作業之收容人,清晨六點半於舍房起床梳洗用膳(三菜一湯)、八點進工場作業、中午休息,工作到下午四點多回舍房。現在像累進處遇三級之收容人,可以自己買小電視(掌上型),也可以聽收音機;在舍房中可以看書、寫信,約九點就寢,這就是他們一天的生活作息。
   收容人在工場之作業項目多元,例如木工、鐵工、銅工、縫紉等,閒暇之餘亦可從事戶外運動,如球類運動、跑步、體操等。收容人冬季沐浴係用熱水洗澡,相較於早期沒有熱水可用,他們在監處遇已愈來愈人性化。收容人之作業收入扣除掉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是給犯罪被害人的補償費用,其他剩餘提出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的飲食,還有百分之五為受刑人之獎勵費用。
<圖文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

第 五 章 作業
第 27 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第 28 條 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第 29 條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得延聘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藝。
第 30 條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第 31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監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第 3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資料來源:監獄行刑法http://www.mtp.moj.gov.tw/ct.asp?xItem=18903&ctNode=6918

       

王老師:按收容人級別可跟自己家屬進行一般接見,第三級以上的收容人才能跟朋友接見,四級收容人不能跟朋友接見;舊監男性收容人接見窗口有三個、女性收容人接見窗口有兩個。 <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


累進處遇是將受刑人依其刑期訂定責任分數分為四級。在將其獄中分為操行及教化、作業等成績分數相減,做為進級的依據,以使受刑人悔改
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就其日常生活中包含:假釋、接見進級、留級、戒護、給養、都有詳細規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梁老師:收容人分四級,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進級?

王老師:大致上是以三種分數:作業、操行、教化的成績,會有一定標準來加以考核,譬如在新收房由新收房主管考核,在工場便由工場主管考核,再經由教區科員、教區教誨師等監內長官逐級審查,最後提報監務委員會議通過才能進級。
  目前矯正機關沒有外界想像的刑求收容人,大家皆是遵循法令規定,依法行政,若遇收容人違規情事,則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訓誡、停止接見、強制勞動、停止購買物品、減少勞作金及停止戶外活動等處罰,並視情況施用法定戒具(手梏、腳鐐),但須經監獄長官核准。
  嘉義舊監獄並非日治時期最早之監獄建築,像臺南、宜蘭舊監獄歷史比嘉義舊監更為悠久,可惜皆已拆除,如今嘉義舊監是唯一保留的日治時期監獄,能將建築物主體保留下來已實屬不易,全仰賴各界人士多方奔走,才得以使其完整呈現於社會大眾眼前。


<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

第 21 條: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資料來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趙老師:嘉義舊監在民國八年,也就是西元一九一九年(大正八年)開始蓋的,大約蓋了三年多,大正元年就是民國元年。之前嘉義關犯人的地方,也不在目前我們所站的這個位置,是在市區另外一個地方,目前那個地方已沒遺跡保留。民國八年開始,早上八點十分開封的時間,管理員就從原來關犯人的地方,把受刑人帶到這裡來,開始嘉義舊監的建築工程。典獄長室那邊是行政區,接下來是中央台,中央台後方的男監舍房(智、仁、勇舍),跟第一、二工場,這四個部分是最早完成的。在這四個部分大致完成後,受刑人就從原來關犯人的地方,帶過來此地開始服刑,下午五點收封進舍房,早上八點十分開封的時間,出來繼續蓋關自己的地方,日本人在臺灣共蓋了七處舊監,都是用這種方式蓋的;不像現在是用工程發包的方式來蓋。

  為什麼收容人要帶手梏、腳鐐穿衣服、脫衣服?

  監獄的管理系統裡,如果收容人被要求帶上戒具,表示這個人有帶戒具的必要(具暴力傾向或有脫逃可能等原因)。一個星期後,如仍有施用需要,會再簽報繼續施用,直至收容人表現良好才解除。施用戒具期間,收容人做任何事情,都要帶著手梏、腳鐐(包括穿脫衣服、洗澡、上廁所等)。


趙老師:新生路外警戒牆外這個建築物,就是嘉義的地方法院。嘉義舊監沒有執行死刑的地方;為什麼?因為嘉義監獄是一審所,嘉義地區在刑事案件的三級三審制中,僅有地方法院執行判決。
矯正機關是以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等許多法規,來規範管理矯正機關中的收容人。監獄行刑法的死刑執行規則記載著,中華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槍決,一種是注射毒劑。」其中注射毒劑的方式,我們一直沒有使用過;我們現在都採用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
  在執行死刑的當天,會有幾個人在現場:「第一個是檢察官,第二個是典獄長或者是看守所的所長,第三個是法醫,第四個是法警(有數個,負責戒護及執行)。」
  執行死刑的地方叫刑場,刑場裡會有個沙坑,上面會放上受刑人使用的棉被,受刑人被帶進來之後,請他面朝下趴下,在他的左背部,以心臟為中心,畫一個圓圈。執行之前,法醫會為他注射麻醉劑,之後,由法警對著圓圈的正中心開槍執行,以二槍為限。
  執行約四十分鐘後,法醫跟檢察官會趨前檢視受刑人的生命跡象。在生命跡象還沒有被宣佈消失之前,身上的戒具都不可以打開,生命跡象被宣告消失後,才由雜役打開戒具,此時死刑正式完成。網路上有些傳言說,如果受刑人的生命跡象消失後,又恢復;他就沒有罪了!在美國某些州,聯邦法跟州法有抵觸時,有些州不會再執行第二遍死刑,但是在臺灣不行。我們的刑事案件是三級三審制,所以到三審最高法院,定讞的罪名如是死刑的話,死刑一定要被執行完成。
  我舉一個例子,目前執行死刑的時間,是晚上八、九點;以前是在子夜過後,晚上十二點開始準備,天亮前執行完畢。那段執行期間,有個受刑人,一直到天亮,生命跡象都還沒有被宣告消失,法醫就把他帶到衛生科,為他做檢查,結果發現他原本該長在左邊的器官,全都長在右邊。也就是說,剛剛執行死刑所開的槍,全沒有打在要害上。接著,便把他帶回刑場,再重新執行一次,最後死刑還是被執行完成。  
  如果一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死刑,通常受刑人會提起上訴(即使他未主動提起上訴,檢察官亦會主動為他提起公訴)。一旦上訴程序開始,受刑人就會從嘉義監獄移監,到離我們最近的高分院,也就是臺南高分院所轄的臺南看守所等待判決。如果最後三審定讞,還是維持死刑判決;死刑會在臺南執行,而不會回到嘉義執行,這就是,嘉義監獄沒有執行死刑處所之原因。臺灣執行死刑的監獄一共有五處:臺北、臺中(日治時期及現在都是收容人數最多的矯正機關)、臺南、高雄及花蓮 。

參考資料:北所刑場怪譚 一死囚6槍打不死http://www.nownews.com/2010/03/13/91-2579421.htm

王老師:刑事案件是採三級三審制,有設置高分院之縣市,位於該縣市之監獄便是能執行死刑的地方。
<圖文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