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師:按收容人級別可跟自己家屬進行一般接見,第三級以上的收容人才能跟朋友接見,四級收容人不能跟朋友接見;舊監男性收容人接見窗口有三個、女性收容人接見窗口有兩個。 <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
累進處遇是將受刑人依其刑期訂定責任分數分為四級。在將其獄中分為操行及教化、作業等成績分數相減,做為進級的依據,以使受刑人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就其日常生活中包含:假釋、接見進級、留級、戒護、給養、都有詳細規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梁老師:收容人分四級,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進級?
王老師:大致上是以三種分數:作業、操行、教化的成績,會有一定標準來加以考核,譬如在新收房由新收房主管考核,在工場便由工場主管考核,再經由教區科員、教區教誨師等監內長官逐級審查,最後提報監務委員會議通過才能進級。
目前矯正機關沒有外界想像的刑求收容人,大家皆是遵循法令規定,依法行政,若遇收容人違規情事,則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訓誡、停止接見、強制勞動、停止購買物品、減少勞作金及停止戶外活動等處罰,並視情況施用法定戒具(手梏、腳鐐),但須經監獄長官核准。
嘉義舊監獄並非日治時期最早之監獄建築,像臺南、宜蘭舊監獄歷史比嘉義舊監更為悠久,可惜皆已拆除,如今嘉義舊監是唯一保留的日治時期監獄,能將建築物主體保留下來已實屬不易,全仰賴各界人士多方奔走,才得以使其完整呈現於社會大眾眼前。
<資料來源:2012.12田野調查>
第
21
條: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資料來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