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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慧玲 - 一般公告 | 2022-08-31 | 點閱數: 12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8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11367 號函辦理。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先予敘明。
三、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四不一問「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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