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青少年免於菸害,政府積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業經112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發布自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期望全民共同攜手努力防制菸害,促進國民健康。七大重點如下:
第四章
特定人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十 六 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 十 七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 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有抽菸習慣的民眾,戒菸可就近到全臺 22 縣市,近 3,500 家戒菸合約醫事機構(醫院、診所及藥局)提供戒菸服務,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增加誘因鼓勵吸菸者戒菸,自 111 年 5 月 15 日起不分對象皆免收戒菸輔助用藥部分負擔。
戒菸服務機構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戒菸治療與管理網站查詢: https://ttc.hpa.gov.tw/Web/Agency.aspx ,或電話洽詢戒菸治療與管理窗口(電話: 02-2351-0120)。亦可利用免付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或使用 Line 通訊軟體( ID :@tsh0800636363 )進行戒菸相關諮詢。